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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燃气政策法规
来源: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6-01-07
崇发改规〔2026〕1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城镇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城镇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管道燃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积极稳妥理顺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城镇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规定,建立我市城镇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燃气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三)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各地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按一个自然年或合同年联动1次;尚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以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等为主要气源的按6个月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3个月联动1次。当周期内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加权采购价格10%以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临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三)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首次联动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以燃气经营企业当季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为基准。
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各类气源采购单价×各类气源采购量+管道气采购气量×管道气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运价)÷∑各类气源采购量。
联动机制建立运行后,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第八条第(三)项明确的标准及办法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加权平均确定;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四)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价格不超过0.5元/立方米。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或减少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比例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终端居民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自治区对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五)联动程序
1. 燃气价格联动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主动实施,或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测算联动金额,提出调价方案,按规定程序制定组织实施。
2.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除首次建立居民用气价格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外,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价格听证等程序。其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按定价权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文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按定价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3.管道燃气企业要在调价周期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周期已实际发生的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如上游企业签订的购气合同、结算单据、发票等及时、完整、准确报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调价周期最后一个月当月的采购成本纳入下一周期核定。
(六)价格约束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管道燃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积极优化气源结构,以合理价格采购管道燃气。当燃气经营企业同类型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自治区内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崇左市同类型气源平均价格时,需说明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常启动联动程序。如未说明正当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维护市场稳定。实施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前10天,燃气企业要在企业门户网站公众号、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将购销价格向社会公示,并同步建立接受用户咨询渠道,认真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管道燃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
(二)兜牢民生底线。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每户每月可享受5立方米的免费气量,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到燃气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三)强化部门联动,落实监管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此联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燃气经营企业购气来源、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凭证的审核,周密有序开展调价工作;做好联动政策解读,定期开展价格监测,有序疏导价费矛盾,保障机制顺畅运行。
对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工作督导,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指导燃气企业在特许经营协议范围开展业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管道燃气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会同网信部门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反馈、引导和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各县(市)可参照本机制执行或参照本机制建立辖区机制。
本联动机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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