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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焦点案例
来源: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时间:2025-06-12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持续对居民燃气用户、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开展执法检查,目前已对3家燃气经营企业和3家餐饮场所进行立案处罚,详情如下:
案例一:
经查,深圳市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为使用橡胶软管的瓶装燃气居民用户供气,且未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向其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
案例二:
经查,深圳市利兴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瓶装燃气餐饮用户进行供气,且未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向其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
案例三:
经查,深圳市南山区王记烤排骨店作为餐饮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目前辖区街道办事处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四:
经查,深圳市南山区福华小吃店、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贵食记餐饮店作为餐饮场所,未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电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目前辖区街道办事处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请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随瓶安检”“入户安检”等工作,重点检查用户“瓶、灶、管、阀”等燃气器具是否正常使用,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现场向用户出具《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指导协助用户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户用气安全,同时加强对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的检查,发现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故障的,要督促其安装、维修。
请各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严格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加强对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和相关设备的日常检查,并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位置:管道天然气距离天花板30厘米内,瓶装液化石油气距离地面30厘米内),保障其正常使用,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请各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对辖区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安全用气状况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并督促用户整改安全隐患。
特此通报。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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