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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暂行)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1-09-16

关于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暂行)的通知

(京管发〔2021〕22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委对《北京市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推动燃气行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发生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未履行安全稳定供气保障职责等行为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并责令其改正的制度。

燃气供应企业接受约谈,不替代有关部门对其的行政执法。

第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经检查发现或公众举报且查证属实,不按燃气行政许可的决定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经检查发现或公众举报且查证属实,将燃气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不能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供气服务的;

(四)管理运行的燃气设施有较大安全隐患未按整改计划完成整改的或燃气设施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燃气设施巡检责任、用户服务责任和燃气安全宣传职责的;

(六)未按时按质完成市、区部署的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七)对发生燃气事故负有责任,或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燃气事故信息,不落实燃气事故处理决定的;

(八)不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

(九)连续两次发生同一违规行为的;

(十)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约谈部门")单独进行或共同进行。

根据需要,约谈可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专家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五条 约谈对象(以下称"被约谈人")由约谈部门确定。

被约谈人为燃气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约谈时可以要求企业其他人员一同参加。

第六条 约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约谈部门向被约谈单位发送书面通知,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将约谈通知书回执返回约谈部门;

(二)约谈时,约谈部门应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

(三)被约谈人应在约谈结束后10日内将约谈时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

(四)约谈后,约谈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回执、约谈记录以及企业约谈后的整改情况报告存入"一企一档"中,并通报参加约谈的其它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约谈话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约谈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约定时间。

第八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约谈部门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九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对不改正违规行为的,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被约谈后,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参考格式)

(参考格式)

      NO:        

XXXX(填写供气企业名称):

你单位因                   (填写事由)构成违规行为。定于X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上/下午XX时XX分,请你单位主要负责人XXX到XXXX处(填写具体地址)接受约谈。

特此通知。

2.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回执(参考格式)

(参考格式)

      NO:        

XXXX:

我单位已收到燃气供应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第XXXX号),我单位XXX(填写被约谈人姓名)将按时到场接收约谈。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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