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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燃气政策法规
来源: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6-10-16
阿克陶县三星液化气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整阶梯表
为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畅通液化石油气上下游价格传导渠道,建立契合市场供求、灵敏响应成本变动的定价机制,随购气成本波动动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执行月度购气票据备案审核制度:企业应当于每月购气发票出具当日,向县发改委报送购气发票、运费凭证完成备案;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经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匹配档位执行对应销售价格。
注释
1.定价构成:销售价格=购气成本+运营成本(运营成本固定为1571元/吨),成本价格仅作测算参考,实际售价以当期购气成本所属区间对应的档位价格为准;购气成本下降的,必须同步下调终端销售价格,严禁企业选择性报送高价票据、隐匿低价采购凭证刻意维持高价,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价格阶梯档次:购气成本超出本表区间范围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审核核定售价。
3.区间判定方法:当期购气成本(含运费)四舍五入取整至元/吨,对照对应区间执行档位售价。
示例1:购气成本6750.2元/吨,取整为6750元/吨,落入6702–7032区间,普通居民执行125元/瓶,低保特困群体执行120元/瓶。
示例2:购气成本3722.5元/吨,取整为3723元/吨,落入3723–4053区间,普通居民执行80元/瓶,低保特困群体执行75元/瓶。
二、执行要求
1.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执行月度购气票据备案审核制度:企业须于每次购气发票出具当日向县发改委报送购气发票、运费凭证完成报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报备,经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匹配档位执行对应销售价格。
2.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具体行为如下:①未按规定时限报备票据、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擅自调价;②购气成本下降拒不下调终端售价、“只涨不降”;③不执行明码标价、不执行低保特困群体优惠政策。
3.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当期执行销售价格、低保特困群体优惠价格、对应成本区间及价格政策,公示内容清晰完整。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公示价格、变相抬价销售。
三、执行时间
1.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表述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调整阿克陶县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的通知》(陶发改字[2021]213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2.本通知由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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