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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三通分流装置进一步压实燃气监管责任的通知

来源: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10-15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miaoping.lpec@sinopec.com。

2.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A塔;邮政编码:51062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3日。

附件: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10月10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各管道燃气企业:

为深刻汲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切实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爆事故风险,针对当前餐饮商户、食堂、居民等用气用户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私接软管三通、使用调压器一体式双出气口(双嘴调压器)分流供气等突出安全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城镇燃气用户端设施安全技术标准》(DB44/T 2814-2026)等法规和标准,现就严禁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三通分流装置、进一步压实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情形

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餐饮、食堂等用气场所)严禁使用各类三通分流装置,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严禁在调压器(减压阀)后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上加装三通接头,以一根软管分接多台燃具;二是严禁使用调压器本体自带双出气口的一体式双嘴调压器(成品一体三通),利用单个钢瓶气源分设两路软管分别连接燃具。

二、规范供气方式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第6.1.8条明确规定:“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城镇燃气用户端设施安全技术标准》(DB44/T 2814-2026)中均明确了严禁使用多出口调压器、多出口管件等非标产品,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管件。同时,无论何种形式的三通分流供气,均会增加燃气泄漏风险点、影响供气压力稳定,极易引发燃气泄漏、燃爆事故,均属于用气安全隐患。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原则上实行“一瓶一调压器、一调压器单出口、一瓶供应一台燃具”。确需以同一气源供应多台燃具的,应当采用单出气口合格调压器,经专业金属硬管配设三通和独立阀门组成固定式管路系统,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经气密性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采用软管分支供气。

三、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一)压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将三通分流装置、双嘴调压器隐患纳入入户随瓶安检的必查内容。入户配送、随瓶安检时发现用户使用三通分流装置、双嘴调压器的,应当场告知安全风险,出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协同各方督促用户整改。严禁向用户推销、搭售、配套供应双嘴调压器及软管三通配件。

(二)压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发挥行业统筹作用,以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为平台,在燃气安全专项检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中,将私接三通、使用双嘴调压器作为重点排查整治内容。按照城镇燃气安全闭环管理的要求,各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消除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和从源头销售端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安全检查告知义务、违规供应双嘴调压器及三通配件的,依法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开展广泛宣传提醒,组织餐饮商户、食堂、居民等用气用户开展用气安全宣传,讲清三通分流装置、双嘴调压器的事故风险,引导用户主动自查自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专项排查,建立三通分流装置、双嘴调压器隐患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推进隐患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严格落实“发现-告知-整改-复核销号”的闭环管理,对逾期拒不整改的非居民用户,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切实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安全隐患。

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联系人:赵晓晴,电话:2117697。)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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