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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石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石阡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来源:石阡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6-10-13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黔发改价格〔2023〕50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管道燃气供应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管道燃气价格规范如下:

一、管道燃气(LNG)配气价格标准

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为0.78元/m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88元/m³。

二、管道燃气(LNG)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气价,阶梯级数分为三级,第一阶梯气价3.60元/m³第二阶梯气价4.32元/m3,第三阶梯气价5.40元/m³;

(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实行阶梯气价,一般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4.72元/m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托育机构用气,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经营场所用气,价格为3.96元/m³。

三、居民用气阶梯气量

居民阶梯气量实行“一般生活用气”和“独立采暖用气”两个阶梯,按年度用气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划分为三档,各阶梯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一)一般生活用气。第一阶梯用气量为480/m³(含)以内;第二阶梯用气量在480到660/m³(含)之间;第三阶梯用气量为660/m³以上。

(二)独立采暖用气。第一阶梯用气量为2200/m³(含)以内;第二阶梯用气量在2200到3200/m³(含)之间;第三阶梯用气量为3200/m³以上。

(三)独立采暖用气量包含一般生活用气气量。

四、执行周期和方式

居民阶梯用气以“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居民用气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价,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阶梯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优惠政策

对分散特困供养户、城乡低保户、一二级残疾军人家庭每年每户设置80/m³免费气量,免费气量含在第一阶梯气量内,超过免费用气量的,统一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政策。

六、关于“户”的认定

(一)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家庭人口数量在4人以上(不含4人)的,经用户自行申报并通过有效证明后,每档阶梯气量按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90/m³的气量基数。

七、建立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

八、建立管道燃气用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燃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月。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现行第一档气价的20%,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联动额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

九、相关要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供气保障、安全巡检力度,自觉接受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执行时间

本文件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石阡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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