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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知

来源: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6-01-22

全县高层建筑住户、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论述与指示精神,汲取近期燃气爆炸事故教训,防范高层建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现就我县高层建筑全面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本通告所称“高层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十层及以上),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公共建筑。属于上述范围的建筑,一律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主要依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条: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22年版)第5.4.16条: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第8.4.5条:十层及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安全风险警示

(一)运输风险:气瓶经电梯或楼梯搬运时,如发生泄漏,极易在封闭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引发恶性事故。

(二)火灾风险:高层建筑“烟囱效应”显著,一旦发生火灾,烟火沿楼梯间、管道井、幕墙缝隙快速竖向蔓延,人员疏散和外部扑救难度极大,易造成群死群伤。

(三)管理风险:瓶装液化气使用分散、产权多元,日常安检、维护、报废难以到位,形成监管盲区。

四、过渡与替代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立即停止向高层建筑用户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现有高层建筑用户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替代改造,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1)申请安装管道天然气(优先推荐);(2)改造为电磁炉、电热水器等全电厨房及热水系统;(3)使用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设备。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集中办理管道天然气报装手续;对暂不具备管道气安装条件的,要统一制定安全用电改造方案,做好本通告入户送达及张贴工作。

五、法律责任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仍违法违规储存、运输、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气瓶并处以罚款;对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举报与咨询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

县综合执法局 0876-3122947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0876-31227122

县消防救援大队 0876-3063911

管道天然气报装服务热线:0876-3835588(砚山县大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政策咨询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3号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楼综合管理股。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因停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给广大用户带来的不便,敬请予以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进,切实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告

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0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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