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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政策导读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5-04-02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修订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修订并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划分经营类别和相应的审批部门。燃气经营类别共分为五类,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明确燃气经营活动条件和申请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批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询。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变更、重新申请、遗失补办、到期延续,以及撤销、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等,《办法》均作出说明。
三、下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重新印发后的《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督促各市审批部门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前指导,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准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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