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燃气政策法规
来源:松原市发改委
时间:2024-11-20
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79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要求,市发改委修订完善了《关于实施市城区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和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备案的基础上,市发改委拟于11月下旬组织召开实施松原市城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修订版)听证会(本次听证不涉及调价,仅修订完善联动机制),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4年11月下旬(具体视人员参加情况,以正式通知为准),会期半天。
二、听证会地点
松原市发改委五楼会议室(东镇东路1388号)。
三、听证方案要点
按照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建立健全价格联动机制要求,修订完善松原市城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兼顾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承受能力,及时疏导燃气采购成本,同时做好民生兜底工作,确保特困群体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详见附件)。
四、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一)听证会参加人(共计33人)
1、消费者15人
蔡亚香、计伟、王爽爽、王润凯、王金萍、徐丽娟、杨俊海、汤泳、于天龙、赵胜贵、张敬辉、张慧书、张光明、张艳华、张志坚
2、经营者1人
松原市北燃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客服部 陈亮
3、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及社会组织1人
松原市燃气协会 魏卓
4、燃气领域专家学者2人
李学增、林树立
5、市人大代表2人
杨荔荔、李晓红
6、市政协委员2人
邸彦辉、周雪梅
7、政府相关部门5人
贾卓琳(市市场监管局)、刘洋(市住建局)、张子健(市司法局)、王毅(市商务局)、褚云龙(市能源局)
8、相关县(区)、开发区5人
胡凌云(宁江区)、殷雪(前郭县)、赵大光(经开区)、钟晓怡(石化园区)、徐本珊(哈达山示范区)
(二)听证人
市发改委:丛喜彬、商彦军、杨胜利、韩金明、薛宏磊
(三)相关新闻媒体
五、听证会报到方式
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持本人身份证、新闻记者持记者证,于会前入场完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市城区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修订版)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市城区天然气价格
联动机制(修订版)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灵活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市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第7号令)、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79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松原市城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修订版)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应严格落实国、省政策规定,遵循兼顾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共同承担;同时做好民生兜底工作,确保特困群体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联动范围。居民天然气和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市内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居民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联动范围为松原市城区通过公共管网销售天然气的地方。
三、联动周期。联动机制不设启动条件,及时疏导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采购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以一个自然年或合同年进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进行联动。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幅度原则上每次不超过0.5元/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0.35元/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不设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五、联动价格。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要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时要开展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定价调价程序。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应依规开展听证,依据听证通过后的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应严格履行相关定价听证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实施,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销售价格。
七、公开制度。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适时报送采购气源(包括CNG、LNG等)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或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上定期公开采购气源、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八、价格监管。按照《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吉省价格〔2018〕92号)要求,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执行定价监管,减少配气环节,降低配气成本,履行定调价程序,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采取气费减免等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严肃查处供气企业串通涨价、增设环节、捆绑销售、强制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配气价格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宣传引导。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政策宣传解读,取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涨幅时,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各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责任,控制气源采购成本,保障气量供应,特别是对有预付卡(先购气后消费)用户,应适当延长购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避免出现集中抢购现象,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备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3日—29日
反馈邮箱:fgwcjk2024@163.com 电话:0438-2115715
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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