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燃气政策法规

四川成都发布燃气经营企业“一业一册” 合规经营指南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4-09-30

9月2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成都市燃气经营企业“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其实际经营的燃气类别。

2、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服务制度,明确燃气服务项目、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服务项目和应提交的相应资料等。

5、建立并持续完善企业智慧燃气信息化平台,将燃气服务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充分结合,优化在线服务和互动功能,为燃气用户提供用气申请、点火通气、设施改造、自助抄表、账单查询、费用缴纳,以及信息查询、意见收集、投诉受理等线上服务业务,持续提升燃气用户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原文如下: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成都市燃气经营企业“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的通知

各区(市)县经信、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成都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一业一册告知制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将《成都市燃气经营企业“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指南》旨在告知燃气经营主体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有关标准,提供合法合规经营指引,不作为强制性文件执行,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不作为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26日

成都市燃气经营企业“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气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

【经营主体合规】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其实际经营的燃气类别。

2.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3.经营范围应当与核准的一致,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超期经营等行为。

4.涉及充装业务的,还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业务应符合充装许可范围。

【供气保障合规】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安全生产合规】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满足消防安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12.按规定对燃气进行加臭,并定期对管网末端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13.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巡查、巡检计划,按计划开展巡查、巡检和维护工作。

14.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开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结论和评估结果,开展燃气管道隐患整治、缺陷修复以及老化管道更新改造。

15.液化石油气企业充装站内储罐应当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具有超限报警功能;设备和管道应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装卸系统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16.液化石油气企业在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检验周期内。

17.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按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并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不得使用报废气瓶、超期未检气瓶。

18.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承运人承运液化石油气。

19.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每两年不得少于1次,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查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20.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2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燃气设施事故或者接到燃气设施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22.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经营服务合规】

1.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服务制度,明确燃气服务项目、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服务项目和应提交的相应资料等。

2.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符合国家对燃气供用气合同规定。

3.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符合燃气用户用气负荷量程的燃气计量表。

4.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更新燃气计量表,在开展到期表更换时做好旧表气量抄收并现场与用户确认旧表气量。

5.新增、到期更换的燃气计量表应当具备数据远传、预付费、余额显示、阀控等功能,并采用表具二维码实现“一表一码”管理。

6.对居民用户的抄表周期不超过2个月,执行“双月抄、双月报、双月计、双月缴”,可根据用户需求提高抄表频次。对于认定采暖居民用户,采暖季(12 月至次年2月)执行每月抄表计费。对于价格调整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抄表周期并告知用户。

7.对于非远传功能计量表,原则上应当“见表计量”。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需配备抄表员,通过人工入户见表抄收的方式实施气量抄收;也可采取委托门卫、物业、社区网格员等第三方辅助实施气量抄收;鼓励用户通过电话、企业微信、微网厅、门贴等方式自助报送计量表读数。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实现气量抄收的,可按国家规范要求暂计气量并告知用户,在“见表计量”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与用户结算。连续暂计3次或6个月仍未“见表计量”的,不得继续暂计。

对于远传功能计量表,管道燃气企业根据抄表周期定期采集数据。

8.在采暖季结束后,及时对采暖居民用户阶梯气量进行清算。

9.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订的燃气价格政策。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当按照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并告知燃气用户。

10.应当在抄表并生成气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燃气用户推送气费账单,提醒用户支付燃气费。应当提供线下服务网点、第三方支付、网上营业厅、微网厅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提供便捷的费用查询和缴费渠道。

因燃气计量表或远传系统故障、错计、暂计气量等导致燃气费用出现偏差时,按照有利于燃气用户的原则处理偏差或错误的计量计费。

11.建立并持续完善企业智慧燃气信息化平台,将燃气服务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充分结合,优化在线服务和互动功能,为燃气用户提供用气申请、点火通气、设施改造、自助抄表、账单查询、费用缴纳,以及信息查询、意见收集、投诉受理等线上服务业务,持续提升燃气用户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根据智慧蓉城建设要求,推动企业信息化平台与成都市智慧燃气平台的数据对接、共享。

12.配置与服务燃气用户数相匹配的营业网点和服务人员,并结合服务区域的地理特点、燃气用户分布、用气量等因素,合理划分燃气网格,配置与燃气用户规模相匹配的网格人员。

13.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根据燃气用户数量,配置电话线路与热线席位,提供抢险报修、业务受理、信息咨询和投诉建议等服务。应当拓展多种诉求响应渠道,如企业网站、公众号、网上营业厅、微网厅和服务网点等。

14.设置投诉受理机制,配备专员受理和处置投诉事件,并对投诉处理进行全过程记录。

应当在接到燃气用户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期限内不能解决的投诉,应当向燃气用户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时间。

15.建立投诉回访机制,设立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类投诉工单办理情况进行全覆盖回访,提升用户诉求响应质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用户满意度测评,建立响应速度、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办理结果等综合评价指标。

16.依据国家、行业服务规范,向燃气用户作出服务承诺,并确保“说到做到”。燃气用户提出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服务承诺向燃气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17.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的需求实行配送服务,将液化石油气送至用户用气地点。

18.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瓶连接、随瓶安检服务。

19.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用户服务信息、市场化经营信息、燃气安全信息和与城市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进行主动公开,确保燃气用户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网站、公众号、网上营业厅、微网厅和服务网点等渠道对信息进行公开。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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