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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如何救济?这家燃气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时间:2023-12-22

近日,内蒙古掌上12348发布一则行政复议案例,燃气公司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复议机关受理并审理。该事故因燃气公司对管道改造工程违法发包,在未验收管道内违规通气遇明火发生燃气爆炸,县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燃气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罚款40万。

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本身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实务中存有争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虽争议较小,普遍认为具有可诉性。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未明确将批复列为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未规定对批复不服的救济途径。因此,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析判断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可诉性。

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未单独认定事故责任,未向当事人送达或公示,则可能导致批复内容没有外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效果。或者政府出具批复后,相关行政机关依据报告及批复内容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批复是否被必然后续的行政处罚行为所吸收也需分具体情况讨论。

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功能定位以及受理范围增加的立法态势上看,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将逐渐增强,本次分享的案例便是例证。除了批复,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属于复议的范围,相信以后的司法实践也会给出更多肯定答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报告的批复是否属于

行政复议范围

——某燃气公司不服某县

人民政府作出生产

安全事故批复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燃气公司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爆炸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事故定性、事故直接原因认定有误;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事故责任承担显失公平;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无视本地区安全监管、燃气施工监管和燃气工程施工的现实,径行将全部事故责任均要求申请人承担明显不当。因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生产安全事故批复。

被申请人认为,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组织本次事故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进行了认定,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和提出防范措施,对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维持。

复议机关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维持该生产安全事故批复。

[焦点问题]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作出的请示、批复等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但存在例外情形。生产安全事故批复虽然是内部公文,但是对多个事故责任主体的不同类型处理意见,一经作出就可能外化发生效力,也能够确定事故责任人义务和责任。

本案中,案涉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关于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某燃气公司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的意见,后续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只能依据该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相关内容作出,并不具有自行裁量选择性,故案涉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涉及某燃气公司的相关内容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属于对某燃气公司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法律影响的确定性意见。因此,该生产安全事故批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合法性判断

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是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故审查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的合法性关键在于审查调查报告的合法性。在事实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责任者的确定属需调查的重要事实之一,是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前提。

本案中,某燃气公司将管道改造工程违法发包,对未验收管道内违规通入了天然气遇明火后发生爆炸,其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批复认定“某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造成了事故发生,应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其进行人民币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分析,复议机关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应当做出维持决定。

[案件评析]

判断上级行政机关基于下级的请示所作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批复是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从一般规则角度而言,上级行政机关基于下级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在性质上属于上下级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从特定情形角度考虑,不排除实践中一些人民政府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等所做的批复,虽从形式上看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做出,但在批复内容上认定了明确具体的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且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因此,判断上级行政机关所作批复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根本上取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不能泛化认定相关实际影响而一律将批复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不宜片面缩小理解而将批复一律拒绝于行政复议门外。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负有事故调查责任的人民政府具有审查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并作出批复的法定职权。由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性质,客观上关于事实调查的部分不具有可重复性,因此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时需要依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内容,特别是关于事故事实认定的部分,事故调查批复替代了事故调查中事实裁量部分,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虽然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没有直接设定当事人应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因此,批复的内容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故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具有可复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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