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气焦点案例
来源:油气合规研究
时间:2023-12-06
为贯彻《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进一步宣传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11月2日和11月16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两批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特种设备篇
宁波某天然气电力有限公司无证充装案
2023年6月,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曙区横街镇工业区的宁波某天然气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其公司液化天然气储罐区旁的空地上,通过金属编织软管连接槽罐车的液相、气相接口,正在将大槽罐车的液化天然气充装到小槽罐车内。经查明,该公司在未经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情况下,自2023年3月1日以来,擅自将外购的液化天然气通过金属编织软管连接槽罐车的液相、气相接口,从大型槽罐车辆充装到小型槽罐车辆内,再运送至各液化天然气使用单位进行卸液销售。
宁波某天然气电力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取缔当事人非法充装点,没收违法所得8084.5元,并处罚款30万元。
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和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造气瓶阀门案
2023年7月,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和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造气瓶阀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明,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于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生产并销售了气瓶阀门8000个,共计违法经营额11.2万元,违法所得11.2万元。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于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生产并销售了气瓶阀门4000个,共计违法经营额4.15万元,违法所得4.15万元。
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和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没收违法所得11.2万元,并处罚款48万元;对慈溪市长河某君五金厂没收违法所得4.15万元,并处罚款38.5万元。
长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
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3年7月3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液化气充装经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残液抽取操作。经查明,长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疏于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燃气充装前,未对部分钢瓶进行残液处理,残液处理记录不全;在燃气完成充装后,未对部分气瓶进行充装后的检查、复称工作,未执行记录制度。
长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2023年6月26日销售给嘉兴中交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气瓶中的3只气瓶已超过下检日期。7月17日对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已完成充装4只气瓶超过下检日期。当事人在气瓶检验日期到期后未对气瓶进行检验,继续充装使用,且充装后未及时更新气瓶信息,至2023年7月17日被现场查获。
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兰溪市某钢瓶检验有限公司
检验人员无证作业案
2023年6月23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溪市某钢瓶检验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钢瓶气密性试验的作业人员为董某,未有他人作业该项目,但现场记录表检验员均为邵某,未见有董某签名,且董某现场无法提供相应的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经查明,该公司因节假日突然加班,其气密性试验持证工作人员邵某外出无法到岗,由无检验资质的人员董某独自一人从事钢瓶气密性试验。
兰溪市某钢瓶检验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舟山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7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合执法中发现舟山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普陀供应站厂房内瓶装燃气满瓶区储存的钢瓶中混有标示某燃气编号LBA6018262、钢印0030793等8只规格为50Kg两相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时间为2023年7月2日至7月25日。上述气瓶气液两相瓶阀(或液相加内衬螺纹管)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螺纹尺寸无明显区别,未采用能够防止错装、错用气体的结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8只气瓶进行依法扣押。经查明,舟山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产权的规格为50Kg的气瓶管理混乱,气瓶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未认真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未按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
舟山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要求。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
庆元县某燃料有限公司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3年8月15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丽水市庆元县某燃料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胡某同时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前充后检查和气瓶充装作业,涉嫌违反技术规范“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兼任检查人员”的规定;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一名送气工魏某参与气瓶充装作业,且该名送气工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涉嫌无证作业。
庆元县某燃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庆元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工业产品篇
杭州市余杭区某日用品商行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13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余杭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某日用品商行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22种,计69件。该批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该商行自2019年3月1日至案发,从供货人朱某处进货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及配件的总额达50余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某日用品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慈溪市某燃气具配件厂、某灶配厂
生产、销售不合格调压器案
2023年9月1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某燃气具配件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生产车间内发现有调压器半成品和配件,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有调压器,其中上盖200只,下壳200只,散装成品200只,型号A-103的成品1040只,型号C-303的成品960只。执法人员对涉案2种型号的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检,经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服务中心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该燃气具配件厂自2020年至案发,不合格调压器销售金额为21.4万余元。
慈溪市某燃气具配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7月8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慈溪市某灶配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60个未包装的调压器成品,执法人员对上述调压器进行现场抽样,经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服务中心检验,结论为出口压力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生产执行国家标准GB35848-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的调压器,至2023年07月08日案发,共生产型号为JYT0.6L的调压器2620个,其中已销售2460个,未销售160个,销售价为10元/个,涉案货值共计26200元,违法所得24600元。
慈溪市某灶配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国家及省市多次强调要确保调压器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产品,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没收扣押的当事人生产的160个调压器,没收违法所得24600元,处罚款78000元,共计罚没款102600元整。
舟山市郑某、诸暨市某百货店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郑某流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该批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截止案发,当事人在六横地区销售涉案燃气灶货值金额4.5万余元,违法获利4.5万余元。宁波与六横地区累计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违法获利10万元以上。
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6月25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4台,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该批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诸暨市某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百货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200元。
余姚市史某某
生产、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8月17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指引,发现朗霞街道某加工窝点内有工人正在装配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现场发现两款完成装配包装完整的调压器,其中型号X-5的成品2189只,型号JTY-0.6-1.2的成品240只,上述两款调压器的设定调节部件均未被封固,产品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2种型号的成品进行扣押,并随机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史某某自2023年8月5日至案发,累计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约30000只。
史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海宁市蒋某某、长兴县某百货经营部
杭州市萧山区某百货店、平湖市某经营部
宁波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14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蒋某某租赁的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兴发”“火神”“灶宝”“海悦生力”“广汇”等品牌共47种型号845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该批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9月28日至案发,从上游共进货14次,累计进货金额达19万余元,通过电话或微信将不合格燃气灶具向周边商铺销售,现场查获待销售的不合格燃气灶具总计货值金额4万余元。
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13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有2台“三无”且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猛火灶”。该批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该百货经营部自2020年7月10日至案发,从外购进“三无”且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各种型号“猛火灶”,进货金额达12.8万余元,销售额达14万余元,违法所得达1.5万元。
长兴县某百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中,通过前期摸排掌握的线索,依法对某百货店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在店面发现待售的商用“猛火灶”6台,在仓库发现了各种型号的商用“猛火灶”配件400余个,以及组装工台、发货用泡沫包装盒若干。执法人员现场对3个型号商用“猛火灶”进行了执法抽检,同时对现场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商用“猛火灶”及配件采取了扣押措施。9月15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3批次均不合格。经查明,截至案发,该百货店通过网店销售的营业额已达11.6万余元。
杭州市萧山区某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5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燃气灶具专项监督抽检行动中,发现某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气密性、结构、包装、安装使用说明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定为不合格。
平湖市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一台及违法所得911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2023年6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鄞州燃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燃气灶的包装、安装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上述燃气灶标示生产厂家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认定上述家用燃气灶为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无法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另查明,当事人未尽到法定的妥善保存义务,导致本局监督抽样时先行存放在被抽样销售者处的加施封存标识的样品被转移。
宁波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人民币3580元。
湖州市南浔区某经营部
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6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燃气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待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该产品外包装及本体上均无CCC强制认证标志,且无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等信息。
湖州市南浔区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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