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实施海盐县于城镇农村废弃沼气安全处置项目的批复
于政〔2019〕120号
海盐县于城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要求实施海盐县于城镇农村废弃沼气安全处置项目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该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项目名称:海盐县于城镇农村废弃沼气安全处置项目
二、 项目主要内容:将废弃沼气池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全部拆除并回填复垦。
三、 工程规模:本项目涉及农户69户,共处理沼气池厌氧容积3020立方米。
四、 项目实施单位: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五、 项目建设工期:300日历天
六、 项目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镇自筹。
请据此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其它事项请按规定程序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
附件:于城镇各村沼气数量汇总表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于城镇各村沼气数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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